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监测方案的制定
(一)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监测
本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包括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及噪声污染;
2.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3.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如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则可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二)废气排放监测
1.有组织排放监测
(1)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
厂区内现存排放口均不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故本项目污染源排放口可确定为一般排放口、污染源为一般污染源。
(2)监测点位
a.外排口监测点位
手工采样点设置在排气筒预留采样口位置,预留采样口位置及采样口参数满足(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指标,同时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确定本企业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为:非甲烷总烃。监测同时记录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量等。
(4)监测内容
2、无组织废气
本企业生产车间存在小部分无组织排放情况。根据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及GB16297-1996的规定,于厂区上风向布设一个无组织监测点位,下风向布设三个无组织监测点位;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各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1)监测指标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可确定,本企业无组织监测指标确定为非甲烷总烃。监测同时记录风速、风向。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1) 监测点位
根据 GB12348,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布设于厂界东侧 1m 处(N1)、厂界南侧 1m 处(N2)、厂区西侧 1m 处(N3)、厂区北侧 1m 处(N4),共 4个监测点。
(2)监测频次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昼、夜间噪声。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和HJ1066要求,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与存档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行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和HJ1066要求执行,同步记录监测期间运行工况。
五、监测点位图